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学生档案查、借阅制度

来源/作者: 浏览次数:(1316) 发布时间:2008/04/22

1、查阅和借用档案应严格履行登记手续;

2、学生档案原则上只限各级负责学生工作的政工干部和辅导员查阅,一般不外借;

3、学生档案政审或查阅,须持查阅单位的介绍信并提供学生专业、学号等相关信息;

4、借阅学生档案,须持所在二级单位证明,借阅期限不超过两周;

5、借阅学生档案时,应严格办理清点手续,对档案材料不得擅自处理,如有丢失由借阅单位负责;

6、任何个人不得查阅或借用本人及其直系亲属的档案,特殊情况下,学生可持二级单位证明由档案管理员代替查阅本人档案;

7、查阅档案,不得擅自涂改、圈划、抽取、撤换档案材料;

8、任何个人和单位不得擅自扣留和传阅学生档案;

9、查、借阅档案时间为周二、四上午8:15-11:15,下午2:15-5:15,周一、三、五为内部工作时间。